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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

作者(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08-2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95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中小学课程改革,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教育环境,促进普通高中学生全面发展,为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提供基础性信息,促进高校招生考试改革与高中课程改革相结合,探索高校招生考试与评价改革相结合的高校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的要求和部署,经研究,决定建立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自2009学年起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性质与功能

(一)性质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以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的全市统一的水平考试,参加对象为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下同)学籍的高中学生。

(二)功能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对本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统一的检测与导向功能,是深化高校自主招生、推动招生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的标准,是本市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依据之一。

二、科目设置与考试内容

2009学年至2011学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暂设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和信息科技等10门;其中,信息科技考试为上机操作考试,外语含听、说能力,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含技能操作。上述各科目考试内容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中的高中课程标准为依据,并限定在普通高中基础型课程内容范围中。

普通高中基础型课程其他科目及拓展型和研究型课程的学业评价,由学校以《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为基础,按照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进行。

三、组织与实施

  (一)管理和运行机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推进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二)考试安排

2009学年至2011学年期间,10门考试科目按高中各年级分批开设,同一科目在一年中只组织一次考试。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安排如下:

年级

考试科目

高一年级

信息科技、地理

高二年级

历史、物理、化学、生命科学

高三年级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

(三)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合格”成绩再分为ABCD四个等第。

(四)报考和考试费用

本市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在完成各相关学科的学业以后,均须参加已开设的学科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在籍学生当年参加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的费用由教育经费安排。

四、考试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组成部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对普通高中学生学业进行终结性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监测教育教学质量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衡量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的标准,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检测和诊断功能,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三)评价高中学生学业情况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成绩作为普通高中相应科目毕业考试的成绩, 将替代现有相关科目的毕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因故缺考的学生,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相应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或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相应科目的毕业考试。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由学校组织相应科目的毕业考试。学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准予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

(四)为高校招生提供参考依据

1.本市“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试验”的高等院校可根据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直接安排进入自主选拔录取的面试环节,免去学生参加高校自主招生的入门资格考试,为高校探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自主测试选拔相结合的多元录取办法创造条件。

2.本市实施“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普通高职高专院校根据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可直接录取,免去部分学生参加统一高考。本市普通高职高专院校将进一步探索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选拔模式,逐步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

3.随着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深化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本市其他普通高等院校也可逐步探索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学生自主推荐进入高校的重要依据之一。

4.普通高等院校在招生录取中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其具体方案应在招生录取办法中写明,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5.外省市在沪招生普通高等院校如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进行选拔录取,须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商后制定办法,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附则

(一)本方案自2009学年的高一年级开始实施。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细则另发。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方案,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研究制定后另行公布。

(四)本方案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基础教育  中小学  学业  考试  通知

抄送:各高校,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624日印发

 

(共印500份)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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