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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校长室    发布时间:2015-03-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校。主要包括学籍建立、学籍变动、学籍注销以及学生奖惩和学籍电子化管理等。

第三条 (管理职能)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本市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为全国中小学信息系统的子系统。本市普通高中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注销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

 

第二章   学制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制)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第五条(入学)

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

第六条(注册学籍)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注册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学生在新学期开学1个月后仍未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的,起始年级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已在籍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及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为取得学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第七条(学籍号管理)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实行学籍号管理,学生学籍号由全国学籍号和本市学籍号组成。

全国学籍号由教育部统一编制下发,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本市学籍号分为主号和副号,编码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学校按编码规则为起始年级在籍学生以及转入本市取得学籍的学生编制本市学籍主号及副号。

第八条(考勤)

学校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后未获同意而缺勤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并帮助改正。

第三章  学籍转学变动

 

第九条 (转学申请)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可申请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1.学生为本市户籍;

2. 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3.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

4.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海外证。

(二)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转学。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第十条(转学程序)

学生及家长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参加中考成绩证明及转学原因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转学。转入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对申请转学学生的材料,并由学校对学生进行测试,测试同意后由学校及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转学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和结束前后各5个工作日办理。

学期中途其他时间一般不予转学。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以及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入。

第十二条 (国际课程班转学)

本市国际课程班学生转学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转学程序和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要求)

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同步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生的电子学籍建立或转移。

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按要求核对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其他学校学生就读。

 

第四章 学籍常规变动

 

 第十四条(升级)

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语文、数学科目合格(含经补考后),其他基础型科目不合格(含经补考后)的在2门(含2门)以下者,予以升级。

第十五条(跳级)

学生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跳级在高一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高二年级、高三年级不办理跳级。

第十六条(留级)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留级:

(一)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不合格科目达5门(免修科不计)及以上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二)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经补考后未达到升级标准者。

学校一般应在学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并办理手续。同一年级留级不超过2次。高中阶段留级不超过3次。高三年级不予留级。

第十七条(免修)

学生某一科目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习能力,由学生和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予以单科免修。已单科免修学生须参加该门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因身体原因(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加体育与健身科目学习的,由学生和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予以体育与健身科目免修。学生应当在身体康复后(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申请恢复参加体育与健身科目学习。

第十八条(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

(二)学生出国出境;

(三)其他特殊原因。

因上述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予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申请休学一般按学期申请。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学期,因伤病休学学生最长不超过6个学期。休学期满的学生可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自动保留在学校。

第十九条(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或提前复学的学生,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复学。

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申请退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及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学籍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一)学生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

(二)学生出国出境(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等);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自动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学,学校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学籍,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一)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

(二)超过休学时限规定的学生或休学期满后经学校多次联系仍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休学或复学的;

(三)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超过10周,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四)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恢复学籍)

已退学并注销学籍的未满18周岁学生,可在学期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学籍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恢复学籍。

学校可对申请恢复学籍的学生进行测试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三条(责任要求)

学校应及时通知办理学籍常规变动的学生及家长办理各项手续,对未能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及家长作好督促工作。

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同步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生的电子学籍常规变动操作。

经备案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高中,可根据学分制管理的要求自行设定升级、跳级和留级的要求。

第五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四条 (毕业)

(一)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

2.基础型课程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所有科目成绩合格(含补考)。

3.研究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修满规定课时,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累计满6周。

(二)经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生运动员,若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6门科目(须包括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加注“学生运动员”毕业证书(证书编号“GT”)。申请“学生运动员”毕业证书除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外其他条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国际课程班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加注“国际课程班”,证书编号“GJ”):

1.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

2.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政治、语文、历史、地理科目考试且成绩合格;

3.其他科目由学校根据本校国际课程班的课程方案进行考核并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结业)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肄业)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完高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后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业证明)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达不到毕业、结业、肄业要求的,由就读学校出具学业证明。

学生在就读期间如需学业证明和成绩证明的,学校应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学习经历证明)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出具学习经历证明。学习经历证明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学生奖惩

 

第二十九条(奖励)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凡授予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情况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处分)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或受学校处分期间严重违纪且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执行。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处分结论要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或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一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学校可解除其处分。解除处分的权限与给予处分的权限一致。 

已解除的处分不封存在本校,不随学生档案移交高一级学校。普通高中修业期满但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发放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记录与实施)

学校应据实记录学生的奖惩情况,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并将相关信息登入学生信息系统。

   

第七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职责分工)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相关政策、制度,指导、协调各区县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市级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与维护,负责与全国学生信息系统的系统对接。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县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本区县所属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事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普通高中学生的信息采集、更新,负责区级学生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

各学校要做好学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根据要求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更新和核实工作以及学籍建立、变动和注销等操作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的技术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四条(电子学籍管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完成普通高中起始年级新生信息采集、核对工作,并为每一位完成注册学籍的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各年级学籍变动操作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为每一位有合法身份的在籍学生发放电子学生证,电子学生证是学生学籍身份的唯一辩识凭证。

本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和电子学生证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信息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完整保留学生的全部学籍信息,为学生的学习经历证明等提供依据,定期对学生信息进行安全备份。学校合并的,其相应的学生学籍信息应移交并入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相应的学生学籍信息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生信息安全使用的相关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学生信息安全。非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内地民族班学生)

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外籍学生)

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外籍学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发放毕业证书(证书注明国别,证书编号为“GI”)。

第三十八条(港澳台学生)

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从2014年高一年级起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69日印发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7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