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等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办法的宗旨是: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以有利于高校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开展,有利于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及探索试行招生考试改革,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
2008年度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约15万人(含招收外省市生源计划)。本市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
三、继续实施各项招生改革举措
(一)继续实施“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
为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掘优秀学生的学习潜能,深入探索培养优秀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继续试行经教育部批准的在沪“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招生计划各为500人,招生办法由两所高校按教育部审定的方案自行公布。
(二)继续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为切实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经教育部批准,2008年上海8所部属高校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东华大学参加此项“试点”。“试点”院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11号)文件要求进行。
(三)继续做好招收“免费师范生”的改革工作
为选拔出有志于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在人格学识方面适合从教的优秀学生,华东师范大学将在招收免费师范生中试行依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上海师范大学2008年将进行免费师范生的选拔录取改革工作。
以上三项改革中,考生均须参加全国高考,并根据先期考核和公示的高校要求填报志愿,供高校择优录取。
(四)继续做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自主招生”)工作
经教育部同意,2008年继续实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经评审,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和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开展2008年的“自主招生”工作。
上述16所高校招生计划约为10000人,各校招生章程报市教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试行依法自主招生。未被上述院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被录取而不报到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
四、志愿填报
(一)平行志愿适用范围
2008年起将对一本批次、二本批次、高职高专批次实行完全平行志愿填报方式。
零志愿(北大、清华),艺术类本、专科专业,社会体育、体育教育本、专科专业,以及被列为提前批招生的本、专科院校志愿(含公安、军事专科院校),仍按往年志愿填报方式填报。
(二)填报时间
第一次填报:考前填报——本科志愿(含公安、军事类专科)填报时间为5月中旬。
第二次填报:考后填报——高职高专志愿(除公安、军事类专科外)填报时间为7月底至8月初。
《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志愿填报及投档方式实施方案》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报我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负责具体实施。
五、秋季考试与录取
(一)考试的类别与科目
考试类别 |
科目设置 |
本 科 |
3+综合+1 |
高职(专科) |
3+综合 |
1.表中科目设置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科目设置的“综合”,指“综合能力测试”科目,是在6门高中课程[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2008年继续分设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
3.表中科目设置的“1”,指相关课程科目,即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6门课程中的1门。文科考生可在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中任选1门。
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08年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对相关课程科目的成绩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综合+1”的总分。
4.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 “3+综合+1”的统一考试;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3+综合”的统一考试。
5.根据本市高中“二期课改”的情况,2008年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能力测试科目试卷的命题,仍维持2007年“一卷不分叉”的办法;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科目试卷的命题,则采取“一卷两分叉”的办法。
(二)录取办法
1.“综合能力测试”科目原始分为150分,2008年继续以考生实际得分的20%,即满分为30分计入总分。
2.本科以“3+综合+1”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总分满分为63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科目满分均为150分,综合能力测试科目满分为30分。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1”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学校依据经市教委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高职(专科)以“3+综合”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总分满分为48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满分均为150分,综合能力测试满分为30分。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学校依据经市教委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08年继续试行高中学校向有关高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的办法,高校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
(三)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地高校
2008年继续实施往年各项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地高校的措施。继续实行对报考外地高校的本市考生由市教育考试院加20分向外地高校投档的政策(零志愿的外地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录取与否由招生高校决定。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外地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往年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其他鼓励措施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四)残疾人招生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国家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五)招生章程
本市各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2008年招生章程。市属院校须于2008年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使用该平台),同时认真填写《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审核表》(见附件1)后通过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4月15日前完成市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三校”毕业生的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的办法与2007年一致
1.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本市5月份举行的应届“三校生”高考(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或6月份举行的国家统一高考,两者只能择一,不能重复。
2.本市5月份举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设置为“3+2”。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外语设听力部分,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专业技能课科目,由招生高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专业技能课考试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的国家统一高考。
4.本市5月份“三校”应届毕业生的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七、加分政策
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加分项目的评审工作,严肃评审程序。为了加强对于先进类、竞赛优胜类等对象的加分管理,本市2009年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调整加分分值和项目,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八、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另行公布。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若已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对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国家相关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内容,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予以公布。除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有新政策外,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审核表
(2) 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附件(1):
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审核表
( )
一、学校全称 |
|
二、校址 |
校本部: 市 区 路 号 |
校区: 市 区 路 号 |
校区: 市 区 路 号 |
备注: |
三、层次 |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备注: |
五、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
|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
|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
九、录取规则 |
(备注:需说明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同分处理情况以及投档规定等。) |
十、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
住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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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
证书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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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联系电话 |
|
十三、投诉电话 |
|
十四、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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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
|
十六、其他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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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十六项内容如表格无法详尽,可另用附件。
附件(2):
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有效年限 |
具体要求 |
证明单位 |
加分 |
先
进
对
象 |
1 |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2 |
上海市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及经审定的推优生 |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在高三阶段获得相应称号者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或经审定的推优生 |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
上海市教委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3 |
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5年以来 |
|
有关省、局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4 |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5年以来 |
|
有关地、市证明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竞
赛
优
胜
对
象 |
5 |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市教委公布年度市级及以上竞赛活动加分范围(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6 |
体育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2005年9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
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和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1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上海市青运会、上海市中运会前六名)或获田径、游泳二级运动员称号(竞赛名称和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认定)
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须经市教委、市体育局共同认可),获前六名(该项目不足8人或队则减2登记)或获得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往届生 |
2007年1月1日—
2007年12 月31日 |
7 |
省(市)优秀运动员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2005年9月1日以来 |
获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英级以上称号(竞赛名称须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
单独考试,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往届生在职职工 |
22周岁前 |
|
8 |
文艺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
上海市教委 |
20分,由报考学
校择优录取 |
高三阶段获得者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
高三阶段获得者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9 |
技能特长生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
上海市教委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10 |
烈士子女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11 |
少数民族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族事务部门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12 |
归侨、归侨子女 |
考生 |
|
|
上海市侨联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13 |
华侨子女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务部门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14 |
台湾省籍青年 |
考生 |
|
|
上海市台联会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15 |
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
考生 |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考生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
1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考生 |
|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16 |
因公伤残军人 |
考生 |
|
|
有关部门 |
10分,由学校审核录取 |
17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
应届考生 |
父母仍在艰苦岗位服役证明 |
|
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上海市教委审核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说明:
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秋季高考招生阶段;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 4.复退一年以上的军人,凭退伍证明、有关部门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5.现役军人子女凭军人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