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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条例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8-12-05

  1.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意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2.       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歧视,不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3.       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4.       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生负担。

  5.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       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安排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7.       根据需要,学校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8.       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要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要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10  关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减免(或部分减免)其学费、午餐费、校服费及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的费用。

                                                 2006年10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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