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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关于学校商业活动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1-09-28

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关于学校商业活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的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抓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完善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物品采购的管理规定

1、学校物品的采购,执行先请购、后采购,先入学校财产帐、后财务报销的制度。

2、物品采购采用预报申领制度,物品请购流程:

1)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填写物品请购单,如实填写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金额等。

2)物品请购单送交校长审批。

3)校长同意后,交总务处采购经办。

4)采购物品验收入库。

5)物品请购人到财产保管员处填写物品领用单或借用单,领取采购的物品。

3、总务处主任收到预报的物品请购单后,会同财产保管员,清点库存物品,确定需要采购的物品清单。

4、总务处物品采购原则 :

1)凡属于政府采购的一律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凡属控购商品,必须向区教育局计财科申请控购手续,经批准后,凭控购商品审批通知单,方可采购。

3)一般性的、急需的且金额较小的教学用品、办公用品等物品的采购,采取就近采购。

4)凡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一般性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学生生活用品、学习用品,采取定点购买的方式,由总务处主任、保管员、外勤人员共同选择2—3家交通便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价格公道、商品齐全的较大型的商店作为对口采购单位。

5)凡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采购、审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进行操作。须由2名以上跨部门人员组成采购小组,与相关供货方或服务提供方进行商谈,货比三家,制定采购计划,提交校务会议审核后购买

6)专业性较强或选择性较活的物品采购时,请使用部门派出专业管理人员协同采购,以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

5、财产物资的采购不得收受任何“回扣”、“小费”,对劣质产品及不正当的推销手段,要坚决予以抵制。没有列入计划,未经领导审核批准的物品一律不准擅自采购,违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二、基建项目的管理规定

1、由总务主任每年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学校需进行的基建项目。

2、在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有校务会议讨论,确定基建项目并上报局有关部门。

3、经局有关部门同意后,在基建站的指导下,确定施工队伍并签订相关的合同。

4、学校自筹资金进行的基建维修项目,3000元以内,由总务处按规定顺序操作,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经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顺序操作,10000元以上,须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进行操作。

5、基建维修施工队伍确定,属教育局批准的大修项目,由教育局基建站通过招标确定,学校自筹资金进行的小额维修项目,参照《徐汇区教育局小额修缮项目的管理规定》实施。

6、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均须报教育局基建站备案,工程完成后进行质量验收,经审计后结清维修费用。

三、服务采购的管理规定

1、每学期开学前做好学生选择性收费项目备案表,并上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核。

2、备案收费情况经家委会委员认可并签名后执行。

3、不收取没有列入备案表中之外的各项为学生代办的费用。

4、对于学生春秋游、教工旅游等,由相关部门与两家以上服务提供方商谈,货比三家,制定服务计划,提交校务会议审核后确定。

5、为学生代办物品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等全部缴纳至学校行政帐户中,并用于学生。

6、收取的代办费全额入学校行政帐户中,使用时再从行政帐户中取出,做到满收满付。

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

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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