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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关于学校商业活动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8-12-10

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关于学校商业活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的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抓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完善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物品采购的管理规定

1、学校物品的采购,执行先请购、后采购,先入学校财产帐、后财务报销的制度。

2、物品采购采用预报申领制度,物品请购流程:

1)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填写《物品请购单》,如实填写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金额等。

2)《物品请购单》送交部门负责人并经总务主任核准。部门负责人根据请购申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进行核准。总务处主任收到预报的物品请购单后,会同财产保管员,清点库存物品,确定需要采购的物品清单。

3)校长审批。总务处采购经办。

4)采购物品经财产保管员验收入库。

5)物品请购人到财产保管员处填写物品领用单或借用单,领取采购的物品。

3、总务处物品采购原则

1)凡属于政府采购的一律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凡属控购商品,必须向区教育局计财科申请控购手续,经批准后,凭控购商品审批通知单,方可采购。

3)凡数量较多、金额较大(1000元——10000元)的一般性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学习用品,采取定点购买的方式,由总务处主任、保管员、外勤人员共同选择2—3家交通便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价格公道、商品齐全的较大型的商店作为对口采购单位。现金报销限额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1000以上(含1000元)须按规定使用支票等形式支付。

5)凡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采购、审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进行操作。须由2名以上跨部门人员组成采购小组,与相关供货方或服务提供方进行商谈,货比三家,制定采购计划,提交校务会议审核后购买

6)专业性较强或选择性较活的物品采购时,请使用部门派出专业管理人员协同采购,以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

4、物资采购中不得收受任何“回扣”、“小费”,对劣质产品及不正当的推销手段,要坚决予以抵制。没有列入计划,未经领导审核批准的物品一律不准擅自采购,违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二、支票使用的管理规定

1加强支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签发和使用支票,不签发空头支票,不签发远期支票,不出租、出借支票。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和总务财务主管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  
   2
、空白支票由学校出纳负责保管。支票使用的相关印鉴有专人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分管财务的总务主任负责保管,法人章由校长室负责人负责保管。

    3支票使用流程:

1使用人填写《经费使用申请单》,如实填写时间、金额、用途事项、收款单位名称等。

2)《经费使用申请单》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合理性。

3)校长审批。

4)出纳人员填写支票并登记《支票领用登记表》,并由使用人签字后领取。

5支票自领用起五日内结帐,发票合法齐全。如领用的支票五日内没支付的,应及时退回总务处财务部。

4、支票签发一律记名,签发支票时,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填齐所有项目。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须清晰,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5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校长、总务主任报告。 

6、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三、服务采购的管理规定

1、每学期开学前做好学生选择性收费项目备案表,听取家委会意见,并征得家委会同意后上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备案。不收取没有列入备案表中之外的各项为学生代办的费用。

2、学生代办费用严格按照“多退少不补”原则,经办部门要与出纳人员一起及时结清每笔费用,期末向家长提供结算清单。

3学生春秋游、教工旅游等活动,由相关部门与两家以上服务提供方商谈,货比三家,制定服务计划,提交校务会议审核后确定。

4、为学生代办物品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等全部缴纳至学校行政帐户中,并用于学生。

5、收取的代办费全额入学校行政帐户中,使用时再从行政帐户中取出,做到满收满付。

四、基建项目的管理规定

1、由总务主任每年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学校需进行的基建项目。

2、在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有校务会议讨论,确定基建项目并上报局有关部门。

3、经局有关部门同意后,在基建站的指导下,确定施工队伍并签订相关的合同。

4、学校自筹资金进行的基建维修项目,3000元以内,由总务处按规定顺序操作,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经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顺序操作,10000元以上,须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进行操作。

5、基建维修施工队伍确定,属教育局批准的大修项目,由教育局基建站通过招标确定,学校自筹资金进行的小额维修项目,参照《徐汇区教育局小额修缮项目的管理规定》实施。

6、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均须报教育局基建站备案,工程完成后进行质量验收,经审计后结清维修费用。

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

200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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