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9号)的精神,现就200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计划管理工作
(一)200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10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率预计达到98%以上,“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级学额控制在每班40名左右(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
(二)招生计划须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平衡,由市教委下达。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计划的落实和录取过程中的微调。
(三)各区(县)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中招办”)以及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增强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扩大计划招生。在招生计划内招生名额的调整或转移须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扩大招生计划,须经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审核,报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报名工作
(一)2008年本市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以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实施办法的通知》为准。(沪教考院中招〔2008〕1号)
(二)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见附件2),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三、志愿表栏目设置及填报工作
(一)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见附件4)设置两大栏
1.提前录取志愿: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自主”招生志愿(1个志愿,由“自主”招生预录取的考生填报)。
(3)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志愿(1个志愿)。
(4)中等职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由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
(5)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由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填报)。
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置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取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第一志愿。
(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考生须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报考的学校志愿。考生按报考志愿顺序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其他志愿自然失效。
2.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面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3.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同样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投档、录取。考生及家长应慎重填报“择校生”志愿,一经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而要求顺延录取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学校志愿。
4.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区(县)中招办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5.市和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各学校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考生志愿填 报和信息输入工作由各区(县)、三线单位中招办在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于2008年5月底前结束。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有关专业目录、招生计划及招生办法另行发文通知。
6.由于市“推优生”(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下同)预录取工作与填报志愿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市“推优生”也必须填报志愿,一旦取得预录取资格,其填报的志愿自然失效。
四、考试工作
(一)200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并制定评分标准,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科目(除数学学科外)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与2007年相同。
(二)200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思想政治(思想品德)、体育7门。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3门科目考试时间各为100分钟,卷面分值分别为150分;物理和化学两科合卷,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卷面分值为150分,其中物理部分为90分,化学部分为60分。5门科目总分值为600分。
鉴于初三毕业班部分科目使用不同版本的教材,数学、物理和化学三门科目的部分内容,以及语文科目的文言文部分实行一卷分叉的办法,分叉题的分值、难度相等,考试时由考生根据所学知识自主选择。
2.思想政治(思想品德)科目实行开卷考试,并实行一卷分叉的办法,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政治(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及以上。
3.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体育考试由各区(县)、三线单位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8〕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体育考试于2008年4月底前结束。
4.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2008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试行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5.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毕业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其学业考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安排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2008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4月底前 |
体育(体育与健身) | |
5月底前 |
理化(理科)实验操作技能 | |
|
上午8:30—9:40 |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本市应届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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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10:10 |
语文 |
下午2:00—3:40 |
物理、化学 | |
|
上午8:30—10:15 |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
下午2:00—3:40 |
数学 | |
下午4:00—5:10 |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往届毕、结业生,上海户籍返沪考生) |
(四)中职校艺术类专业、航空服务专业实行“统一填报志愿,提前择优录取”的办法。考生均须参加2008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的学业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五、考务工作
(一)2008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语文、数学、英语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教师的组织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发文;其他科目考试评卷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执行《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各区(县)中招办应集中安排2天时间接受考生成绩复核(除网上评卷科目外)。考生如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复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就读初中学校,或直接到区(县)中招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招生工作人员负责复核卷面成绩,但不对答题内容进行复查。
六、录取工作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分五个批次投档,依次为:(1)市“推优生”招生;(2)部分区(县)重点中学招收本区(县)初中学校“推优生”;(3)提前录取类学校招生(含“零志愿”招生、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名额分配”招生和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4)统一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招生,取得中职校“自主”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需将该校填报在本批次的第一志愿;(5)征求志愿,调剂招生。(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明晰投档批次,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一)“推优生”招生
1.市“推优生”招生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下同)的30%,其中二分之一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县)招生。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两类推优计划分别下达,分别推荐录取。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如符合市“推优生”的条件,由就读学校进行推荐。
招生学校须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制定学校“推优生”招生办法(包括:择优录取的标准、要求办法和程序,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备案后,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2)被各初中学校按程序推荐进入高中学校的“推优生”,可根据分配到本区县的“推优生”招生计划数和招收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和报考志向,在规定的时 间登陆“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 com.cn或http://www.shmeea.edu.cn)进行志愿填报,自主选择报考学校,每位考生可选择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被推荐进入中职类学校的“推优生”可填写《2008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入学志愿表(中职类)》(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志愿表上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推优生”就读的初中学校需提供由学校填写并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由市教委统一监制)及由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
(3)“推优生”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推优生”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在各区(县)招收“推优生”的计划和录取办法,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优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当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择优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优生”。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优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县)中招办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推优生”可根据分区招生计划余额填报1个调剂录取志愿)。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优生”,则进入下一阶段的报考程序。
(4)被确定预录取的“推优生”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获得初中毕业成绩。学业考试结果不影响录取。
被预录取的“推优生”不得要求放弃该预录取学校;正式录取工作在学业考试结束后进行。
2.市“推优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招办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推优生”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推优生”工作的各项公示。“推优生”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各区(县)的“推优生”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额必须在初中学校全额公示;推荐和批准“推优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1周),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推优生”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推荐资格;“推优生”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推优生”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初中学校提供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以及由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真实可信。
(3)“推优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须达到优良。
(4)招收“推优生”的学校必须事先公示择优录取的条件和录取办法、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择优录取过程必须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守信。
3.区(县)“推优生”工作
区(县)重点高中是否实行“推优生”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如须实行,招生范围限于本区(县),区(县)“推优生”计划不超过市“推优生”比例,区(县)“推优生”也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录取工作在学业考试结束后进行。具体方案由各区(县)制定后向社会公示。
(二)“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以及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不得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15%。
1.各区(县)中招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见附件1),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考生思想政治(思想品德)科目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实行差额送档(四舍五入)。
2.“零志愿”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择优录取。
3.未被“零志愿”录取考生的材料,招生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进入下一批次投档。
(三)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
1.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数
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本区和外区)、对象(特长要求、考分要求),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其中首次试行自主招生的学校不超过5%)。
2.制定方案
(1)招生学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报考条件、招生程序、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备审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向社会公示。
(2)学校自主招生方案一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应将招生要求和情况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由学校负责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考生报名
参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自主招生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 www.shmeea.com.cn或http://www.shmeea.edu.cn)进行报名,每位考生最多只能选择报考2所学校。报名结束后,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并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后,将自主招生预录取的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区(县)中招办备案,并通知考生。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对报名参加本校自主招生的学生进行面试。被高中定为预录取的考生,将志愿填写在《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提前录取志愿”栏的“自主招生志愿”内。
参加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学校报名,被学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统一录取志愿”栏的第一志愿。
4.学校自主录取
考生参加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招生学校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学校自主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和事先确定的预录取名单等情况进行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学校将自主招生录取的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统一办理录取手续。
5.自主招生工作职责
(1)自主招生工作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校长是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学校下一年自主招生资格。
(四)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在籍且在读人数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12%的名额(其中2%由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安排,原则上向市郊区(县)倾斜),平均分配到本区(县)内各有关初中学校,根据全市规定的控制分数线、考生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各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招生要求、录取办法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提前录取志愿”栏中的“名额分配”志愿)。
3.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县)中招办根据全市规定的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五)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六)统一录取阶段工作
1.考生志愿的投档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重点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的跨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在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2007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征求志愿工作,须在全市招生录取后期规定时间内,由市和区(县)中招办统一安排进行。
4.考生未被所有志愿学校录取,可由区(县)中招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5.在区(县)中招办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6.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各区(县)“择校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20%。
7.200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8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8.2008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规定的学校执行,2008年命名的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暂不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
(3)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9.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七)考生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9号)的规定执行。
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
(二)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后,各区(县)中招办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三)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区(县)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若按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末名有两人或以上学业文化考试成绩相同,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择优录取的原则,并事前对社会公示。个别特殊情况,则由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参照本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情况特殊者,经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六)严格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和三线单位招生部门,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市教育考试院《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3)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各区(县)招生部门要建立中招中考专题网站,加强网上招生信息公示力度。
(八)及时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录取的相关情况。各区(县)和三线单位的招生部门要及时向考生公布本人的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不得在公布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时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
八、加强招生部门建设和升学指导
(一)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采取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招生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数字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取向趋势,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加强对学校领导及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和升学辅导及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进一步完善全市中招工作内部网站,增加通过网络传送资料、汇集数据、通报情况的信息功能,提高全市中招工作的指挥调度、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汇总等方面工作效率。
(四)严格遵守全市统一的中招信息标准,区(县)中招办要统一按照“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各区(县)中招办2008 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于招生工作完成后第2个工作日上交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并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市教委有关精神落实中招中考工作的责任,加强中招中考工作的指导,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招生实践工作中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立足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的观念;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集中精力和人力全力以赴地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评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事务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附件:1.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2.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3.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4.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附件1:
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一、招生准备及考试阶段工作 |
完成期限 | |
1 |
网上报名 |
|
2 |
区(县)审核政策性照顾考生名单 |
|
3 |
网上报名信息确认 |
|
4 |
完成本市初中毕业生的报名工作 |
|
5 |
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会议 |
3月中旬 |
6 |
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工作布置 |
3月中旬 |
7 |
中职校招生工作布置 |
3月下旬 |
8 |
市布置招收优秀推荐生工作 |
4月上旬 |
9 |
“推优生”、“自主招生”、“零志愿”学校上报招生录取方案 |
4月上旬 |
10 |
中职校航空服务、艺术类专业报名、专业考试 |
4月5、6、12、13日 |
11 |
高中自主招生考生网上报名 |
|
12 |
体育考试结束 |
|
13 |
区(县)组织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咨询活动(包括现场咨询、网上咨询等) |
|
14 |
高中市“推优生”网上填报志愿 |
|
15 |
区(县)报送市“推优生”材料,学校进行预录取 |
|
16 |
初中毕业生思想政治学业考试 |
|
17 |
考生填报志愿 |
|
18 |
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 |
|
19 |
先进奖励性加分考生名单审核 |
|
20 |
考生志愿填报确认 |
|
21 |
自主招生学校上报预录取考生名单 |
|
22 |
召开网上评卷工作人员培训会议 |
6月上旬 |
23 |
编排统一学业文化考试考点考场表 |
|
24 |
召开全市统一学业文化考试考务工作会议,各区(县)中招办送交 “志愿信息库”和考点考场分布表 |
|
25 |
统一学业文化考试分发试卷 |
|
26 |
检查考点考场 |
|
27 |
2008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文化考试 |
6月21、22日 |
28 |
区(县)评卷、登分结束 |
|
29 |
区(县)上报“统一学业考试成绩信息库” |
|
30 |
网上评卷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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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教育考试院将学业考试成绩发给各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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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录取阶段工作 |
完成期限 | |
1 |
市、区“推优生”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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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县)上报“零志愿”招生学校初步投档分数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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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划定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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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录取阶段工作会议;提前招生学校(除“名额分配法”招生学校)考生材料交接、上报投档数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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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前招生学校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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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县)上报本区民办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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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提前招生学校录取结束,录取名册交市、区(县)中招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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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县)上报各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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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统一录取招生学校投档、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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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职校考生材料交接,各区(县)上报统一招生学校投档盘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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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征求志愿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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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各类学校退档结束、区(县)中招办统计录取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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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束阶段主要工作 |
完成期限 | |
1 |
总结阶段工作预备会议,区(县)中招办送交“考生全部录取信息库”、“中招数据统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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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县)、三线单位中招办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总结材料按要求传送至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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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1.报考证明复印件(如本市户口簿、蓝印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
2.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
3.外省市借读生借读审批表
4.考生志愿表
5.综合素质评价表
6.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外省市返沪考生如无毕业生登记表,必须有初中三年的学籍卡原件)
7.体检表
8.初中毕业生日常体育锻炼和统一体育考试情况记录表(免修学生应附《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
9.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记录卡
10.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附加分证明(原件)
11.各类市区级先进或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12.文艺或体育特长生:
①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初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
②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
13.跨区(县)升学的考生材料交接时应附体育、政治科目考试成绩单
附件3:
2008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序号 |
公示项目 |
公示部门 |
1 |
政策要点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 |
2 |
实施方案、操作要点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3 |
主要工作日程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4 |
招生计划、范围、收费等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5 |
考试日程 |
市教育考试院 |
6 |
考点安排、考场规则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7 |
考分查询、查对办法 |
区(县)中招办 |
8 |
各类学校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分数线 |
市教育考试院、区(县)中招办 |
9 |
“推优生”名额分配数、推荐名单 |
各初中学校 |
10 |
“名额分配法”招生的资料(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招生要求、录取办法等) |
区(县)中招办、各初中学校 |
11 |
“推优生”、“自主招生”、“零志愿”招生学校计划数、招生要求和择优录取办法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各招生学校 |
12 |
“推优生”录取名单 |
市教育考试院 |
13 |
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要求、录取办法 |
市教育考试院、各招生学校 |
14 |
体育、文艺特长生招生办法及拟降分录取的体育、文艺特长生名单 |
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各招生学校 |
15 |
民办学校上一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 |
区(县)中招办 |
16 |
监督电话 |
市、区(县)教育监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