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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9-06-24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徐教办(200914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及

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职校、幼儿园: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4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附件:关于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沪卫疾妇〔200942

 

关于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及

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儿童保健所、市健康教育所:

随着甲型H1N1流感在全世界的快速蔓延,世界卫生组织于611宣布,将全球流感大流行的警戒级别由5级提升至最高的6级。鉴于目前暑假将至,学生校外活动增多,假期结束后大批学生又将从各地返沪等实际情况,为科学、有序地做好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效遏制学校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调查和暴发疫情处理技术指南(试行)》、《甲型H1N1流感预防干预措施应用技术指南(试行)》和《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现对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本市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职责,加强沟通和协作,切实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中等职业学校的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方式指导与管理,归口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1.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应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小组,明确防控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定联络员并确保通讯畅通。一旦发生疫情,联络员应负责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由高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委报告。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适合辖区情况的防控工作预案。要督促各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每日晨检工作,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缺课、缺勤原因的追查,做好病因登记。

3.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完善学校防控工作应急预案。预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防控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工作职责及流程;

病例发生后应急处置的场所(如有符合要求的居家观察备用房间)、物资(如口罩、车辆、体温表)和专项防控经费;

2)校医院和门诊部(卫生室)对发热病人的处置和监控措施;

3)对疑似病例的送诊、对密切接触者的“居家观察”、对一般接触者的“登记随访”等的应急处置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将发热病人送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的责任人;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教委报告的责任人;确诊疑似病例后登记密切接触者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的责任人;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责任人等;

4)发生确诊病例后终末消毒措施的落实。

4.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医院、门诊部和卫生室应加强对发热伴流感样症状病例的监测,做好病例信息的询问和登记,如发现有可疑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应对其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如戴口罩等),并及时转至校外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

5.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集体活动。对暑假期间集体组织的师生出国(境)夏令营、考察、教育交流等活动要做好审批和监管工作,应要求组织方做好防控工作预案,对参加夏令营等集体活动的学生开展每日健康观察,返沪后要及时报告参与者的健康状况,并要求参与者自觉居家观察7天。

 6.要在教育涉外交流工作中认真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涉外交流工作中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200963发),同时落实以下补充要求:

1)对境外来沪短期工作访问的外籍人员,要关心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加强健康观察,并要求其尽可能减少活动范围和接触者,一旦出现有流感样症状,要劝其立即就医。对疑似或确诊病例,应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控机构报告,同时向市教委报告;

2)对来沪工作时间较长的外籍教师,在其抵沪后要劝其自行观察7天,尽可能减少外出和接触者,确认无恙后方可开始工作。

7.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各国际学校和招收境外学生的学校,做好假期拟出境学生的信息登记,要对出境学生进行有关预防甲型H1N1流感知识教育,并要求学生入境返沪后初期尽量减少外出,主动向学校申报健康状况,自觉做到在家观察7日。各寄宿制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在新学期开学时,应对返校学生及时开展健康状况监测。

8.各高校应加强校园网络和其他形式的舆情监管。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进行通报,开展宣传教育,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传言和恐慌。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和支持各托幼机构和学校切实落实各项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

1.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所要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加强晨间检查和因病缺勤(课)监测;落实以清洁为主的预防性消毒措施,对门把手、楼梯扶手等人员经常接触的部位和玩具等物品定期进行消毒,同时保证室内通风,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应配备齐全洗手设施或者手部消毒剂,食堂从业人员应勤洗手,必要(如晨检)时使用免洗型手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避免传播病毒的可能。如发生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指导发生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人员落实终末消毒措施。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要针对监测、报告及消毒等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防控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晨间检查、健康观察和师生因病缺勤(课)监测及其病因追查,切实落实校园内流感样病例和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监测措施,一旦发现学生和教职工有发热、咳嗽等流感样症状,应第一时间将其单独留置,并劝其就医。病人如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制订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65号)的要求,切实做好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应按要求2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市教委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暴发疫情的报告,如在监测中发现本单位在一周内出现30例及以上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疾控机构,高校以外的教育机构还应立即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落实疫情处置和控制措施。各高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市教委报告。

三、进一步落实疫情处置和控制措施

(一)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控制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一旦发现符合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时,应要求所有病例停止上学或上班,根据病情轻重程度和临床医生医嘱采取居家治疗休息或入院治疗的措施,待症状完全消失24小时后方可恢复上学或上班。

(二)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控制措施

在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置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专家组对疫情进展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根据研判结果参照以下原则向教育部门提出停课或放假措施建议:

1.一旦发现在14天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该班级可停课;如14天内,同一学校或托幼机构有2个及以上班级停课时,该班级所在年级可停课;如14天内,同一学校或托幼机构有2个及以上年级停课时,该学校或托幼机构可以全体停课。

2.停课前,除应告知学生、家长及教职工甲型H1N1流感相关知识外,应让学生、家长及教职工与学校保持联系,报告其是否出现流感样症状。学校应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状况。

3.停课时间一般为7天,自最后一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被隔离或离校之日算起。可根据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状况,随时调整停课期限。

4.复课后,未痊愈的学生应继续居家隔离治疗,至其病后7天或症状完全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方可上学。学校或托幼机构仍应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并向当地疾控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全校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状况,至少持续14天。

四、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对儿童、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有关甲型H1N1流感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他们掌握预防甲型H1N1流感的知识,养成并维持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详见附件1)。

五、为进一步加强教育和卫生部门的联防联控,请各区县卫生教育行政部门于625日前将防控甲型H1N1流感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上报至市卫生局和市教委。

 

 

市卫生局联系人:陈      22121260

周晓伟    22121265  传真:22121382

市教委联系人:丛海鹰  23116654  13818992311*6654 15021818650

              刘艳艳  23116751  13818992311*6751

 

附件:1.预防甲型H1N1流感的家庭和个人防护措施

2.联络员信息反馈表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各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印发

(共印400份)

 

 

 

 

 

 

附件1   

预防甲型H1N1流感的家庭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做好个人卫生

(一)提倡勤洗手,尤其是在咳嗽或打喷嚏后要洗手。正确的洗手方法包括以下5个步骤:

1.湿:在水龙头下把手淋湿,包括手腕、手掌和手指均要充分淋湿。

2. 搓:双手擦肥皂或洗手液,搓洗双手的手心、手背、手指、指尖、指甲及手腕,最少洗20秒。

3. 冲:用清水将双手彻底冲洗干净。

4. 捧:捧水将水龙头冲洗干净,或用擦手纸包着水龙头关闭。

5. 擦:用擦手纸或干净毛巾将双手擦干。

整个洗手的过程至少持续30秒才能达到有效的清洁。

(二)注意日常礼节和公德

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毛巾等遮住口鼻;咳嗽或打喷嚏后要洗手,并尽量避免触摸眼睛、鼻或口。

(三)保持健康的行为习惯

如充足睡眠、合理营养、锻炼身体等。

(四)保持家庭和工作场所环境清洁和良好通风状态。

二、病人的自我管理

轻症流感样病例居家休息和隔离治疗时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包括上学、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尤其是避免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或参加公众活动。如需外出(包括就医),必须戴口罩。

居家休息和隔离治疗期间尽可能减少与家人的密切接触,接触时做好个人防护(如戴口罩)。隔离治疗的场所尽可能与家庭公共区域隔开,最好是单独的房间。

流感样病例需保持良好的休息,多补充水分(如水、运动饮料、婴儿饮用电解质饮料等),并注意个人卫生。居家休息和隔离治疗时间自出现症状始,到病后7天或症状消失后1天(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

三、病人家庭感染的控制

(一)家庭成员的防护

尽可能相对固定1名家庭成员照顾、接触居家休息和隔离治疗的轻症流感样病例。家庭中的高危人群尽可能避免与病例接触。所有家庭成员与病例密切接触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同时,保持良好的室内通风。

家庭成员尽可能避免与病例面对面接触。直接接触病例后,尤其是处理病例使用过的物品后,必须用肥皂洗手。建议照顾、接触病例的家庭成员外出时戴口罩,减少传播疾病的可能。

病例居家休息和隔离治疗期间,应密切监控自己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家庭成员出现继发的发热和急性呼吸道感染等异常症状,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家庭消毒

病例使用过的毛巾、手绢和纸巾等要妥善处理。病例居家休息和隔离治疗期间,建议定期使用消毒液擦拭家具、日用品和玩具等物体表面。

家庭成员可共用清洗后的餐具。使用肥皂清洗脏衣物,并及时晾干,有条件的家庭可以加热烘干。接触病例脏衣物后必须用肥皂洗手。

(三)口罩应用

与病例接触时应佩戴口罩,并尽可能缩短接触时间。病例外出时也必须戴口罩。健康人群在日常生活和正常社会活动中,不建议戴口罩。无特殊情况,正规的药房或商店销售的外科口罩即可满足个人防护需求。口罩必须按照正确的佩戴方法使用,大小必须完全遮盖住口鼻,佩戴时尽可能缩小面部与口罩之间的缝隙。尽量保持口罩干燥,潮湿后必须更换。

如需协助伴有急性呼吸系统疾病的患者使用雾化器或吸入器治疗,建议佩戴医用防护口罩。病例居家隔离治疗期间进行上述治疗时,应尽可能在一个相对独立且与家庭公共区域隔开的空间内进行。

及时处理使用后的口罩,避免重复使用口罩。如为可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必须严格消毒和烘干。摘掉口罩后必须使用肥皂洗手或用酒精对手消毒。

四、出行或旅行建议

(一)流感样病例尽可能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外出。

(二)甲型H1N1流感流行地区的居民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离开该流行地区的旅行,以降低甲型H1N1流感广泛传播的风险。

(三)其他地区的居民尽可能减少或者避免进入甲型H1N1流感流行地区旅行。如必须前往,应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旅行注意事项,做好个人防护。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7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