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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课辅导一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2-01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课辅导一

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党支部     成义忠   

一、《条例》学习要求

区教育党工委要求本学期党员经常性教育活动的第二阶段以两个条例的学习为重点,确保党员明确党员权利及其保障的基本内容,确保党员了解党的政治、组织、经济、群众等方面纪律的具体内容。各单位要联系本单位具体工作实际,着力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我校支部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按照教育党工委的要求规范地制定了我校本学期经常性学习方案。按照计划要求由我通过党课形式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行解读。

存在问题:虽然《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有五、六年的时间,我们支部也曾经组织过学习,但并没有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做,只是简单地作些要求;另外我们有为数不少的党员虽然也知道一些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但对《条例》中党员权利和保障的具体内容了解的较少甚至不了解。党员权利保障意识淡薄,对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与履行党员义务二者的辩证关系认识不够,还没有把充分行使党员权利作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对充分行使党员权利缺乏自觉性。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总体说明

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形成

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我们党历来重视保障党员权利,调动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由中共中央2004922正式颁布实施的,该《条例》是在1995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专门法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起到了重要作用。

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意义

《条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了我们党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丰富了党员权利的新内涵,完善了保障党员权利行使的措施,拓展了保障党员权利行使的方式与途径,规范了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体现了党的建设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

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广大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五章38。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党员权利”共8条:在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的基础上,规定了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第三章“保障措施”共15条:用较大篇幅详细规定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第四章“责任追究”共7条:明确了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第五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条例》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包括了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和责任,使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度化;同时又包括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使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二是既注意继承,保留了“试行条例”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规定;同时又坚持与时俱进,对党员权利的具体内涵、行使途径和保障办法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三、结合工作实际,对《条例》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1、党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结合《条例》第二章内容说明:

第六条: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权利的具体规定。

如我们普通党员参加支部生活会、参加上级和支部组织的学习培训(如区教育系统党员轮训班、教育系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基层党务工作者培训班、学校党员的考察学习、青年党员的培训学习等)、参与研究和制定学校重大事项等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是党员参与基层党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发表自己意见,行使自身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第七条:党章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党员有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两项具体权利体现出来,一是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加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二是党员在党报党刊上参加讨论的权利。

我校党支部对中央、市、区各级文件的学习和讨论,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研究,近期进行的对区“师德规范实施意见”征求稿和我校师德规范实施细则的讨论,成立参与世博学校志愿服务队的安排,学校校安工程实施的方案等都是首先在党员层面上,充分听取我们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党员的权利。

为了能够保证党员更好地行使上述权利,本条例规定了讨论和发表意见的基本出发点或前提,即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本条是对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权的具体规定。党员积极地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也是党的事业发展的内在和必然要求。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过程也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过程,这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意识,如果党员能够在党内自主地、平等地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倡议,就能够更好地激发广大党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主动参与党内事务。

我校许多党员教师通过各种途径经常对我们支部和学校的工作提出合理而有建设性的建议,这充分发挥了我们党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对推进学校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教育党工委在2003年制定的《关于徐汇区中小学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学校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特别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提交教代会审议或正式出台前,要在党内先讨论,做到党内“三先”(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这使党员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也为党员体现“三高”(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高于群众)搭建平台,进一步增强了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第九条:本条是对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批评权、揭发、检举权、要求处分权和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的具体规定。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是我们党加强党内监督,搞好自身建设的重要方式。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鼓励党员之间开展开诚布公的批评,才有利于发现问题,找出缺点或失误,进而修正错误。

在第二批学实活动阶段我们支部和行政都召开了民主生活会,与会同志基本上都能坦诚地谈缺点找不足,也对后来的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离条例中的规定其实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支委会研究决定在本学期经常性教育活动的第二阶段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希望全体党员勇于揭露问题,不掩盖和回避矛盾,应当重视并充分行使这项权利,使工作中的错误和问题及时得到修正。只有这样,学校各项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当然,党员在行使揭发、检举权,要求处分权,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的时候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遵守有关纪律规定。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本条是对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规定对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党组织对某个问题组织党员进行表决时,参加表决的党员可以根据自己对所要表决问题的研究和理解,自主地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区教育党工委根据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体制特点,制定的《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试行办法》,我们基层学校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都认真规范的执行;从20085月以后,在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逐步实行的“公推直选”,等,都充分尊重了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党员的重要民主权利得以较好的体现。

第十一条:本条是对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申辩、作证和辩护权利的具体规定。党纪处分,是指党员因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而承担的相应后果。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党组织对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要听取并重视受处分党员或者被鉴定党员的意见,从而使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鉴定做到客观、公正。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允许本人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是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重要途径和保护党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党章将此规定为党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十二条:本条是对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不同意见声明保留和反映权的具体规定。党的各项决议和政策是党的意志和政治主张的集中体现,党员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前提,也是党员必须首先履行的基本义务。党员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既包括执行党员所在组织的决议,还包括执行其所在组织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的决议和政策。在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前提下,规定党员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有重要意义。

第十三条:本条是对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请求、申诉和控告权利的具体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有着严密组织的执政党,党员和党组织是党的主体。党员加入党组织之后,就和党组织成为了命运共同体。一方面,党员要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另一方面,党组织也必须关心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的各种问题,当党员遇到重要问题依靠党员自身的力量不能解决或者难以解决的时候,有权请求党组织帮助解决,这既体现了党组织强有力的坚强后盾和党的温暖,又能解决党员的后顾之忧,从而更好地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始终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

我校党支部一直坚持谈话交心制度,我们定期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普通教师座谈会,党员教师座谈会等,特别是我们不定期进行支委成员间、支委与普通党员间、党员与党员间、党员与普通教师间、党员与所结对学生间的交流谈话。通过谈心,及时了解党员和教师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听取党员和教师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对学校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我们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得到了更好的体现,从而又更好地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党员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党员作为党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党员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对于党员依法享有的公民的权利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该党员的申诉控告材料依法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党组织应采取措施,与党外组织或者个人联系协商,提出建议,要求停止侵害,保障党员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正常行使。

各位党员教师,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义务和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把义务和权利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是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有的同志误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其实,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如果有的党员只想享有权利,不肯履行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因此,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地行使权利;同时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

徐汇教育党建工作“一、二、三”格局,是我们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的系统工程。其中“一个主题”确定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两个载体”明确了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着力点,“三个坚持”成为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实现途径。三者功能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形成了系统的整体性功能,使我们基层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有内容、有程序,学校党员在各自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权利、有义务。

附:一个主题:全面贯彻校长负责制,发挥好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两个载体:“让群众高心、让党放心”活动,“凝聚力建设”活动。

三个坚持:坚持党管干部,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坚持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本次党课主要介绍《条例》的第二章党员权利的内容,希望各位党员回去后认真学习有关材料。按照《条例》的要求,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各项权利,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为五十四中学新一轮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下次党课的内容为本《条例》的第三、四、五章内容。

                                                 2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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