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五十四中学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教代会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教职工培训情况报告及其他与学校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
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议案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在编教职工,可以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名额按各组在编教职工数的25%确定,产生代表的选举单位为教研组、教辅处与总务处。各选举单位在选举产生代表时,应兼顾男女比例和年龄结构。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各选举单位应以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产生代表。
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
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应当张榜公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教代会召开前,代表应充分听取教职工对大会议题、方案等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闭幕后,代表应及时向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及本人履职情况。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提出对代表进行信任投票,超过选举单位半数的教职工不信任该代表时,应更换代表。
代表如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五十四中学,应及时增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3)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闭会期间由工会组织参加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活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4)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定期对教职工代表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和民主管理有关知识等。
第十二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教代会三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由教职工代表从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及教师代表等七名人员组成。(党、政、工、高中、初中、两处、秘书长)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必须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对审议、通过和决定的议案,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由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的提案工作小组,受理提案的征集、处理和提案的落实。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民主管理小组,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民主管理小组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召开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校提供。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同意;主持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审查代表资格;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2、闭会期间组织案工作小组和民主管理小组活动,召集临时代表会议,主持联席会议;组织代表活动,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3、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
4、工会主席参加校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策。
5、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徐汇区教育工会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 教代会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 筹备阶段
1、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学校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提交教代会筹备小组。
2、教代会筹备小组以工会委员会为主。
3、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突出一、二个中心议题。
4、校长负责起草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与文件,于大会前十天交代表审阅。
第二十四条 预备会议
1、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意见的基础上,工会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初步名单;经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讨论;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主席团。
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①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草案)。
②听取教代会筹备组关于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③通过大会议题及议程。
④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正式会议
1、校长作有关报告,或对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2、工会可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提案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及落实情况的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上已统一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3、代表讨论审议校长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收集整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后交校长及有关部门。
4、召开教代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修改和完善校长报告及有关方案。
5、讨论表决通过有关方案及相关的决议。
6、闭幕后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教育工会。
7、做好本次教代会的质量评估。对教代会召开的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并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教代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归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工会委员会。
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工会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