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现就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本市中招改革。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初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坚持深化课程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深化招生录取办法的改革,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
(一)完善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命题、评卷和评价等制度,全面客观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二)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及相关制度,客观反映和评价初中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表现。
(三)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四)健全完善中招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规范有序实施各项改革。
(五)健全完善本市中招工作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增强透明度,健全社会监督,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招生计划、考试、录取工作
200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10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入学率预计达到98%以上,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
(一)招生计划
1.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1)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招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中招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核和协调。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本地区实际,编制本地区中招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0名左右(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地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和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招生计划
(1)继续开展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招收初中优秀推荐生工作(简称“推优生”)。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下同)的30%,其中二分之一原则上面向全市各区县分配。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 。
(2)推优生名额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推优生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各初中学校的在籍应届毕业生人数,将推优生名额下达到各初中学校,逐步达到比例大体均衡。
(3)区县重点中学招收推优生办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招生范围限于本区县。
3.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
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简称“名额分配”)的招生方法。“名额分配”招生 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2%(其中2%原则上向市郊区县倾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平均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并根据市规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和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4.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试行自主招生,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试行自主招生的学校不超过5%)。
5.“零志愿招生”计划
(1)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提前录取的办法(简称“零志愿招生”)。“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
(2)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3)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
6.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
(1)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2)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2007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随学校2008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7.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
(1)2008年本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继续实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各区县和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的有关规定。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计划管理,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本区县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5%;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20% 。
8.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对选择就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中职校学生,实施专业奖励,满足上海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并对其中的农村、海岛生源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帮困助学制度。
(二)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
完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制度。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
1.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政治(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
2.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5门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科目考试分值均 为150 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5门科目考试总分值为600分。
以上5门科目考试定于2008年6月21日(周六)和6月22日(周日)举行。
3.思想政治(思想品德)科目实行开卷考试。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考试定于2008年5月24日(周六)举行。
4.2008年起本市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总分,于2008年4月底前举行,具体实施方案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8〕4号)为准。
5.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考试在2008年5月底前举行。
6.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除数学科目外)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与2007年相同,数学科目学业考试实行“一卷两分叉”。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
7.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2008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试行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8.2008年,在部分区县进行初中毕业生外语(英语)听力与口语能力考试试验。具体方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少先队员”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评议推荐推优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2008年中招工作仍实行奖励性加分政策(具体项目见附件2)。
(四)招生录取工作
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1.推优生录取工作
(1)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推优生推荐工作。各初中学校要及时公布本校推优生名额,制订推优生推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规范。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须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一周)、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产生推优生人选,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经审定通过后,学生填报学校志愿。
(2)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推优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录取办法。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并将名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被确定预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08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正式录取工作在学业考试结束后进行,学业考试结果不影响其正式录取。
(3)本市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工作与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工作同步进行,计划分块下达,分别推荐录取,录取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要求相同。
(4)区县重点中学招收推优生工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须参加2008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正式录取工作在学业考试结束后进行。
(5)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建立推荐学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2.“零志愿”招生录取工作
“零志愿”招生录取,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 1:1.2 的比例进行差额投档。招生学校依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录取,名单上网公布。
3.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政治(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4.民办普通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下同)招生录取工作
(1)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最低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范围内择优录取。
(2)民办高中在按考生志愿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5.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文件执行。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6.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工作
(1)招生学校制订工作方案,规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考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同意后分别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和职成教处,经审核后由市教育考试院公布。
(2)每位考生最多只能报考两所学校。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特长、考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自主录取,但不得在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前后再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后,学校将自主招生录取的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7.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录取工作。
(1)考生根据分配给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自主填报志愿。
(2)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生成绩不得低于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8.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录取工作
(1)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报名工作和专业考试于2008 年4月进行。考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
(2)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9.上海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1)盲校、聋青技要制订并公布招生计划、要求和录取办法,于2008年5月份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质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毕业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招生学校组织入学测试,市教委教研室提供命题服务。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择优录取。
(3)本市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毕业生,在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后,未被各类学校录取,但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经本人同意后,可在招生录取后期,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10.报名工作
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必须符合报考资格(见附件1)。本市初中毕业生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工作在2008年3月15日前完成。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非沪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沪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已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
(五)初中毕业生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网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的管理职能,要全面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引导初中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目标和成才途径。市、区教研部门要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开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市、区县招生部门要加大招考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建立专题网站或招生栏目,向考生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介绍社会就业情况的各种信息。学校要开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
四、管理和监督
2008年本市中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明确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及学校的职责,规范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本市有关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健全监督机制,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要加大对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力度。要向社会公示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学校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及各项招生政策,做到“阳光招生”,规范操作。要向社会公布招生监察、接待部门的地址、电话,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
附件:1.2008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
2.2008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