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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校园伤害赔偿标准明确 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1-11-16

各地不时发生的校园暴力伤害、人格侮辱事件,给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敲响了警钟。今天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审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今后,沪上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将进一步明确事故责任和赔偿标准。

明确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费用

修正案草案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医疗费参照本市医疗保险规定进行计算,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实际需要计算。营养费按本市居民人均年食品类支出标准计算。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误工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学生死亡的,死亡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受侵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严重的校园伤害事故中,学生的身体受到侵害,精神也受到损害,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部分委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建议增加规定“精神抚慰金”。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提出,为了加强对广大中小学校学生权益的保护,建议在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款援引规定:“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十年后可依法继续申请赔付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部分委员提出,学生伤害事故的伤残赔偿、死亡赔偿按照二十年标准进行一次性赔偿,但二十年后的后续要求如何处理,可能存在一定的“盲区”。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唐宁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因此,受害人依法依然有诉讼权,可以申请继续赔偿相关费用,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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