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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五十四中学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9-10-25

上海市五十四中学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保护我校校园网使用部门、班级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入我校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使用本网的部门、班级和个人。

第二章 安全保护与监管

第三条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是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文责自负、责任追究。明确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网络管理员,对网络信息审查和网络安全运行负责。

(一)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就是网络安全责任人,审查上网信息,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二)学校建立相应的制度,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相应制度包括:①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制度;②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③网络安全日志管理制度;④上网信息监控巡查制度;⑤异常情况报告制度;⑥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公网上建设网站、主页,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五条 任何部门、班级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任何部门、班级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九)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第七条 任何部门、班级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活动的;

(六)未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立网站或提供对外网络服务的;

(七)在BBS、留言板、聊天室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表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的;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八条 任何部门、班级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网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九条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管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十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一条 严禁盗用和私自转让学校分配的IP地址,不得将分配的端口随意扩充。

第十二条 学校教科处应按照职责分工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并分别建立用户档案,做好备案统计,负责用户信息的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教科处通过网络监控软件长期监控各用户的网络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教科处设立的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

第十五条 落实校园网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网站管理员经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加强校园网交互栏目的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删除各类有害信息。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有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服务器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教科处要按照公安部门有关技术监察的要求规定,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计算机日志。

第三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主管部门、网管人员和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停机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十九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规定适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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