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人〔2009〕12号
徐汇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以实施绩效工资为契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建立科学长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本区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09】111号),现就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1、本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初级中学、小学、辅读、工读学校中,
2、本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完全中学、12年一贯制学校等含有义务教育学段的学校中,在义务教育学段任教和从事义务教育相关工作的,
3、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本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总量。
2、区教育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核定本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总量内,综合考虑各学校编制内实有人数、人员结构和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并向考核优秀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适当倾斜。
3、学校在教育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徐汇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结合本校的特点,具体制定适合本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
三、原津补贴项目、标准的处理
1、根据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原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班主任津贴项目,予以取消,其标准归并纳入绩效工资额额度。
原本市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的津贴补贴项目(含国家出台的项目、标准,本市提高标准的部分),包括地方职务(岗位)津贴、医保补贴性工资、地方生活津贴、八类地区工资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教育工作者津贴、物价补贴、伙食补贴、回族等少数民族物价补贴和伙食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夏令补贴、书报费、年终一次性奖金中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贴部分,校长职级制工资中的级等工资,以及各区县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予以取消,其标准归并纳入绩效工资额度。
2、国家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补贴、粮油补贴、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政府特殊津贴,以及本市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教人员补贴、选派青年志愿人员赴云南扶贫补贴、选派干部赴西藏等省市补贴等项目和标准继续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3、特殊教育津贴严格按国家规定,即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15%发放。原本市规定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贴、医保补贴性工资、生活津贴不再列入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调离特殊教育岗位后,不再享受。
4、根据国办发【1987】38号文件精神,工读学校教职工特殊岗位津贴参照特殊教育津贴标准发放。调离工读学校或退休后,不再享受。
四、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
4、坚持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1、绩效工资的分配内容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工作量(课时)津贴、绩效奖励三个项目组成。
(1)岗位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按照专业技术(分教师系列和非教师系列)、管理、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制定统一标准(详见附表)。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不同等级岗位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教职工依据所聘岗位和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暂按本层级最低岗位津贴标准执行,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2)工作量(课时)津贴。由区教育局根据编制管理、岗位设置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指导学校制定计算办法。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工作量(课时)津贴、班主任工作津贴、职务津贴等子项目。
设定工作量(课时)津贴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教职工岗位工作量多少、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专任教师工作量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教师周任课时数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1995】第40号)的规定并结合本校的实际进行计算,其他各岗位每周应兼职课的课时数或应完成的工作量,由各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班主任工作量的核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班主任工作津贴不得低于教师标准课时量津贴的一半。
同类学校的岗位设置要相对统一,教育局将根据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内设机构等的设置标准。
(3)绩效奖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超工作量(课时)奖、骨干教师奖、考核优秀奖、教育教学成果奖、节假日奖等子项目,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区教育局设立绩效评估制度,根据对学校绩效评估的等第结果进行奖励;对市、区级骨干教师等进行奖励。其奖励经费在区绩效工资总量中支出,不占所在学校绩效工资额度。
2、绩效工资分配比例
学校在教育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中,按照绩效工资组成的三个项目,其中,除岗位津贴按市制定的标准执行外,其余两个项目即工作量(课时)津贴和绩效奖励的比例原则上各为50%左右。
3、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
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由区教育局核定。岗位津贴按全市统一标准执行;工作量(课时)津贴由区教育局根据校长(书记)的职级等因素,制定发放标准,一般按月发放;绩效奖励由区教育局根据期末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校长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考核办法另定)。
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在区绩效工资总量中支出,不占所在学校绩效工资额度。
4、绩效工资的经费保障与发放
绩效工资应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以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导向作用。区教育局按照市教委制定的绩效考核指导性意见,指导学校制定本校的绩效考核办法。
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区教育局在教育事业费中统筹安排予以保障。学校绩效工资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同级财政集中支付平台划入个人银行帐户,不得发放现金。
六、相关政策
1、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所聘岗位(职务)和工作年限的确定办法,按照2006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口径执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
2、在国家规定出台前,军队转业干部暂按其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3、岗位变动的人员,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
4、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其国家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5、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50%执行;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他新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其聘任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6、教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受其他行政纪律处分的,岗位津贴全额计发;受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停职审查的,在接收审查期间,暂缓发放岗位津贴,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确定如何发放。
7、教职工在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其岗位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有关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8、因各种原因,未聘和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按原任职务对应的岗位系列最低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9、
10、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实行过渡办法,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适当提高“共享费”标准,发放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组织实施和要求
1、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实施绩效工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2、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教代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后,报教育局审批,并在本校公开。
3、学校党组织要深入宣传实施绩效工资目的、意义,做好具体情况的细化分析,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并组织党员专题会议和领导学校教代会讨论分配办法,为顺利实施绩效工资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思想保证。
4、由党组织、工会、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调解小组,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和纠纷。
5、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6、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应严禁扩大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严禁在规定的绩效工资项目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津贴补贴项目或提高标准;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实物。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区教育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对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指导,确保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区教育局结合完善教师编制管理、规范岗位管理、提高教师招录的资格和基本条件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人才有序流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八、其他
1、本办法从
2、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徐汇区教育局
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汇区财政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