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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语言文字工作规范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9-12-05

教师语言文字工作规范

    (一)除外语教学中的外语部分外,所有教师工作、教学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全体教师在上班时间必须使用普通话。

   (二)教师在板书、作业批改和其它教育教学活动中,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和错别字。

   (三)教师要主动对学生进行规范用语、用字的教育,对于学生不规范的用语用字的现象要及时指出并帮助改正。

   (四)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语言类、书法类竞赛。

   (五)积极参加语言文字的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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