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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大学费用 并非家长法定义务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8-12-04

  大学生小陈在父母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为其垫付一半学费和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送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小陈是上海外贸学院的大三学生,今年初,小陈父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小陈和母亲共同生活。今年新学年开学后,小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母亲收入较少,依靠母亲难以完全满足其就学所需的生活费及教育费,故要求其父陈先生垫付生活费及学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小陈现已年满20周岁以上,且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故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出发,小陈已基本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和继续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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