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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安全文明校园岗位工作细则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12-01

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安全文明校园岗位工作细则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等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一、安全管理职责

(一)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2、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完善相应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解决工作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

    4、与学校职能部门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其职责和要求.保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5、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二)教导处安全职责

1、负责学校的课堂、实验、教学的安全工作,教育教师树立教学工作中的安全意识。

2、定期对实验设备、仪器、试剂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验教学的安全。

3、负责对体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体育和课余活动学生的人身安全。

4、学生在上实验、劳动等课时,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学生遵章守纪,加强对老师的检查考核。

5、负责做好试卷的打印、保管、保密工作。

(三)学教处安全职责

1、负责全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安全工作。

2、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守纪。

3、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

4、加强学生日常管理,严防偷盗、打架斗殴等恶性违纪现象的发生,违纪率控制在规定比例以内。

5、坚持年级组长和学生干部值勤巡检制度。学生预备宣传员。

(四)总务处安全职责

    1、负责校车,制定和完善校车接送、学生乘车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2、切实做好电、煤气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具体的安全规定,强化安全意识,做到万无一失。

    3、做好全校房产、课桌椅等维修管理工作,加强对校内小型基建项目安全施工的检查、监督。

    4、加强对所用临时工、民工、卫生工的管理。

    5、负责全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财务账目、单据和现金管理,防火、防盗。

6、负责审核安全教育费用,各类事故处理费用和劳动用品费用的支出。

(五)人事安全干部安全职责

    1、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安全保卫、节假日值班、方面的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3、定期召开安全工作分析会,掌握安全现状,经常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4、积极做好“三防”工作,配好消防器材,安排落实干部值班,做好安全工作的总结和表彰。

    5、加强对门卫领导,坚持校园巡检制度,充分发挥门卫人员在维护学校治安中的作用。

6、负责侦破本校发生的一般性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有关案件,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事宜。

(六)年级组长、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1、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尤其是班主任要把安全工作细化到学生的日常生活、学习的每个环节。

2、正确、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课堂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遇有特大事故,在实施救护工作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为解决问题赢得时间和主动。

3、班主任在班集体活动及学校组织的集会、活动中,必须全程参与管理,严禁擅自离开岗位。

4、对有按全隐患的人、事、物,要采取积极行动,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若不能当场解决,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

(七)科任教师岗位安全职责

科任教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直接实施者.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把保证学生安全放在一切工作首位,

2、认真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工作职责,上课不迟到早退.不离开学生.掌握学生动态(包括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各种隐患.采取相应方式处置或者报告,

3、积极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主动把安全内容融入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

(八)体育教师安全职责

1、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

2、严格体育规则,做好学生有关运动项目的安全教育、动作保护、事故防范。

3、加强对体育运动器材的保管,正确操作和使用。

4、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的组织指导,确保安全。

5、组织对学生的健康教育。

(九)电教组、图书室安全职责

1、负责全校电化教育,图书管理的安全工作。

2、定期对电教设备、器材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3、加强电教设备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盗。

4、教育学生正确使用电器,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5、加强对图书、资料的归类、登记、借阅、管理、防火、防盗。

 

二、日常安全管理

  1、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3、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4、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5、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6、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三、安全教育

  1、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2、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3、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4、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四、安全事故处理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五、奖励与责任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上海第五十四中学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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