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规范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信息的知情权,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对于党务公开内容范围以外的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如党员、群众需知晓,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收到申请后,应立即予以登记,并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 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 属于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对于党员群众提出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
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