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总支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1、对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2、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且不做解释或说明的;
3、应进行公开但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2、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公开程序,不认真落实上级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不认真解决,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4、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四、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并及时上报上级党委。
中共五十四中学总支部委员会
201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