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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及严重违纪行为及处理规定

作者(来源):学教处    发布时间:2012-10-13

学生违纪及严重违纪行为及处理规定

I  下列现象为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行为:

1)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夜不归宿;

2)制造事端,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欺凌弱小;

3)不尊敬师长,违背中学生形象的不当的言行举止

4)偷窃、故意毁坏公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6)传递黄色淫秽书籍、物品或信息;

7)在校内或校外抽烟及不正当行为;

8)在外校或与外校学生进行违纪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

9)违反作业要求、课堂纪律、违反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

(参照《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学生学习常规要求》;

10)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被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

II       学生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一经查实,即给予批评教育,并做严肃处理,违纪学生必须必须做认真的书面反思,给予校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以上(包含开除及退回原籍学校等)的违纪处理,并作全校通报。

学生在校有违反《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规章制度》中相关条例行为或其他,根据情节严重逐级给予班级、年级或校级批评教育,并落实相关违纪处理。

(《违纪处理单》统一由政教处开据并备案)

Ⅲ、关于撤销违纪的决定

以上违纪处理决定,自宣布之日起6个月或一年后,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及任课教师任课,可申请撤销违纪处理。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706号